【案情简介】
陈先生自2011年春和妻子以及几位老乡来到北京打工,并长期居住在北京,留下3个孩子由其老母亲照顾在老家上学。3年多以来,陈先生夫妇一直勤勤恳恳的工作,虽然收入不是很高,但日子过得也还算平静、祥和。但天有不测风云,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,陈先生从单位干完活之后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,当行至大红门附近某T型路口时,梁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也驶入路口,因避让不及,陈先生被碰翻倒在货车的正前方,导致左腿髌骨粉碎性骨折。因货车刹车、制动系统正常,司机梁某未饮酒、头脑清醒,货车上无碰撞痕迹,陈先生的电动车无毁损,并且因距离较远,从监控录像也较难看清陈先生与货车是否有接触,所以交警在询问双方当事人之后即做出了“不能认定交通事故责任”的《交通事故说明书》,并且说明书中还载明陈先生所骑的电动车无号牌、逆行。后陈先生被送进医院治疗,花费了1万余元的医疗费,并被评定为10级伤残。
因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,并且还认定陈先生的电动车无号牌、逆行,所以机动车车主梁某便拒绝赔偿,这对陈先生及其家庭是个巨大的打击,于是陈先生便在朋友的帮助下找到泽元律师寻求法律帮助。
【法律分析】
本案的难点就在于“事故责任的认定”以及“赔偿主体的选择”。既然交警已经做出了“不能认定交通事故责任”的说明,是不是就表示机动车无责任或无需承担责任呢?答案是“不一定”。“不能认定”不必然代表“无责任”,需要进一步查找、收集证据,进行客观论证,分析事故原因,对责任进行重新认定。如果经过调查、分析能够认定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一方过错(或部分过错)引起的,而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都应缴纳强制责任保险(保险赔偿限额为1万元的医疗费和11万元的伤残、死亡赔偿),受害人就可据此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。
泽元律师在与陈先生进行初步沟通后,对现有证据进行了整理分析,并到事故现场进行了重新勘查,绘制事故现场图,申请法院调取监控录像以及调查笔录,并经过分析采取以下代理思路:
1、进一步查找、收集证据,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,找到事故是由机动车一方引起的相关证据。
2、起诉请求法院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,并列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,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进行赔付。
3、陈先生为农村进京务工人员,进一步收集其在北京城镇长期居住、工作、收入等证明,证明其主要收入、生活来源都在北京城镇,以便于按照受诉法院地城镇居民的标准(与农村村民有较大差别)获取相关赔偿。
【法院审判】
本案在泽元律师的努力下,最终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,机动车车主梁某在进入路口时存在超速行为,并且没有合理的避让措施,对交通事故与陈先生负同等责任,并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陈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2万6千余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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