泽元原创 | 科技赋权专题(三)——关于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及转化问题不同阶段的风险情况分析

    目录

第一章 科研项目合作前期合同签署阶段

第二章 科研项目合作中合同履行阶段

第三章 科研项目完成后知识产权保护阶段


第一章 科研项目合作前期合同签署阶段

科研项目的技术合同常见类型

       技术委托合同、技术开发合同、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,以技术开发合同为例,通常分为委托技术开发和合作开发两类。在合同签署阶段,应对双方主体情况进行初步判断。

      首先,对于委托方而言,应确认受托方研究开发人员的研发能力,是否满足委托方的要求和目的。通过诸多案例可以看到,研究开发人员并没有能力完成委托方的需求,可能给各方造成损失。确定研究开发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,可以通过其之前是否完成过类似的研发,并提交了符合要求的的研发成果来进行评估判断。同时,类似成果可以作为样本标准在双方发生争议时提供参考依据。

      其次,应明确成果的权属。在成果归属中应区分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。

在委托开发合同中,通常情况下完成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员,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。研究开发人员获得专利权的,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。研究开发人员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,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的申请权;

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,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,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。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、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,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。合同没有约定的,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。

      最后,合同中应明确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、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、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期限等。同时,对于提交成果的方式和时间应当相应进行确定,避免因约定不明确产生纠纷。

      那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基本权利义务呢?编者整理了如下要点:

 

第二章科研项目合作中合同履行阶段

      在科研项目履行中,项目本身的价值是双方的关注焦点,专利的价值在于现阶段其具有的新颖性、创造性和实用性。如果没有及时申请专利,则一旦该技术方案失去新颖性、创造性和实用性,则其不再具有申请专利的价值。如果发明人自己没有能力去实施专利,就可以通过授权他人实施专利(专利许可)或转让专利的方式实现专利的价值。

      专利许可通常有三种方式,独占实施许可、排他实施许可、普通实施许可。

     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在一定范围内,被许可人独占使用专利,其他人甚至专利权人都无权使用。

      排他实施许可是指只有专利权人和被授权人可以使用,专利权人无权再授权其他人使用专利。

      普通实施许可指被授权人在一定范围内取得许可后,在相同的地域范围专利权人还可以另外授权其他人使用该专利,被授权人无权禁止。

     很显然,三种方式是以授权程度和范围来区分的,独占实施许可给予被许可人最大限度的专利权,费用也最高。

 

第三章科研项目完成后知识产权保护

     在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中,存在不同的利益群体,也存在不同方式的保护措施,那么要做到符合需求的保护,就需要先了解各种保护措施,编者做了如下整理:

    1.专利保护。根据具体内容可以分为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。

    优:专利是一种垄断性权利,申请成功后,不论其他人是否能够获得这项技术,均不能获得相关权利。而作为专利权人,也可以因此要求其他使用人支付费用。

    劣:具有时效性,到期后任何人都可以使用;具有公开性,侵权较多

    2. 著作权保护。较专利而言,范围不同。我国《著作权法》对作品的保护范围很广,包括:(一)文字作品;(二)口述作品;(三)音乐、戏剧、曲艺、舞蹈、杂技艺术作;(四)美术、建筑作品;(五)摄影作品;(六)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;(七)工程设计图、产品设计图、地图、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;(八)计算机软件;(九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。

 

    3. 商业秘密保护。

    较专利而言,没有时效性。但是不具有垄断性。他人通过自主研发或反向工程推出这项技术后,可以自主使用,也可以公开,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无法控制,保护难度更大。

    综上,通过对于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及转化问题的相关整理和分析,可以看出科研项目存在的风险点较一般项目而言,专业度更高、更复杂、侵权可能性更大,因此,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及转化问题的深入研究和探讨,具有重要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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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建时间:2023-02-23 17:16